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依凡(原名吳月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吳依凡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72、59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3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㈡扣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物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扣案附表一編號2所示物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940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碎塊狀檢品1包(原編號1)(淨重0.94公克、驗餘淨重0.94公克,空包裝重0.38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940號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919號卷第133頁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2)(淨重0.84公克,驗餘淨重0.83公克,空包裝重0.33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粉塊狀檢品4包(原編號3至6)(合計淨重1.79公克,驗餘淨重1.74公克,空包裝總重0.76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注射針頭1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0年保字第5925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5919號卷第131頁)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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