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六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附件)。
二、被告聲明、陳述:無。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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