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7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7878號
被   告 甲○○
            號7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
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兩造間有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
,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板簡字第1073號民事卷宗可
考。核諸上開規定,本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
他法院,聲請人以其住所地在台北縣○○鎮○○路○○○巷○○
弄2之6號7樓,請求將本件移轉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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