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6月11日邀其債務人乙○○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二筆(1)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6月11日止,每1個月1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2.577%計付。(2)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6月11日止,每1個月1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4.1%計付。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月11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9年4月1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
8、9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一般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法律關係,應負一般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38,446元│99年4月12日起至│百分之2.577│99年5月1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823,000元│99年6月12日起至│百分之4.1│99年7月1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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