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8號聲請人 張淑青 即債務人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淑青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9,000元,清償八年即96期,總清償金額為864,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張淑青自98年10月8日受僱於有朋有限公司,擔任外勤稽核員工作,每月薪資20,000元,並由債務人自行參加工會投保勞保、健保,此有有朋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在卷可稽,債務人與配偶 盧文雄 (歿)育有子女二人,分別為 盧琬婷 (民國00年生)、 盧匯 翔(民國00年生),上開二人均已成年,惟盧琬婷甫大學畢業進入社會工作,並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就學貸款尚未清償完畢,同時亦已幫忙負擔家中關於水、電、瓦斯、電話等家庭生活開支,故無力支付債務人額外之扶養費用; 盧匯翔 於98年10月間自殺未遂,受有臉部頷骨及兩側顎骨骨折、左側股骨轉子間骨折、右側恥骨骨折、左側遠端撓尺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盧匯翔自98年10月26日至台北榮民總醫院急診後,入住加護病房,並於98年11月2日、98年11月5日接受骨科及臉部手術,至98年11月14日始出院,醫囑並建議門診繼續診察;99年4月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開庭詢問債務人,並詢問關於盧匯翔目前康復情形,債務人答稱「我兒子現在手要做復建、因為手斷成三截,鋼釘拔掉之後持續需要復健,臉部、牙齒都需要矯正」、「他目前已完全封閉自己,每天關在房間裡面,他父親過世時、他知道他爸爸的事情後,就開始自閉、自殘,兩隻手臂都有自殘痕跡」;查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本件債務人張淑青之長子盧匯翔雖已年滿20歲,為民法上所規定之成年人,惟依目前情形,顯然無法給付債務人扶養費用,甚而需要由債務人張淑青與盧匯翔之其餘兄弟姊妹對其負起扶養義務。
(二)債務人張淑青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方面,其各項支出明細尚稱合理(膳食費4,800元、交通費980元、勞保費885元、健保費573元、個人生活雜項開支2,000元、醫療費600元、人壽保險費213元),共計10,051元,其所列出之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尚低於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792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又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入20,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0,051元及每月9,000元履行更生方案,僅餘949元以為生活緊急費用開支,顯已具更生方案履行之誠。
(三)另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有以還款成數過低,應另謀高薪工作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穩定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債務人是否謀得高薪工作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家庭因素、個人專業能力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亦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
(四)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864,000元,雖僅佔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307,918元之37.436%,惟已佔本金總額1,236,094元之69.897%,又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除清償成數得列入考量外,尚應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及其他一切客觀情事綜合觀察;本件債務人之配偶於88年間於大陸地區遭到他殺身亡,債務人獨立扶養當時尚未成年之未成年子女二人至成年,惟債務人之長男盧匯翔目前仍無謀生能力,僅依賴債務人與其長女盧琬婷二人共同扶養,債務人雖未列出盧匯翔之扶養費用為必要支出,然將來如長女盧琬婷因結婚而另組家庭,屆時是否仍能夠負起扶養兄弟盧匯翔之義務,尚非無疑,故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應已盡力提出,爰予裁定認可。
三、綜上,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8號債務人張淑青更生方案暨計算分配表┌─────────────────────────────────────┐│壹、更生方案內容│├─────────────────────────────────────┤│1、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淑青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年內償還,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在30日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9,000元,總共清償96期,合計清償││864,000元,清償期限逾6年之必要情事為:聲請人尚須照料自殺未遂之長子盧匯││翔復健期間至少1年,其剔除個人醫療費用、生活開之外,每月僅能提出9,000元││履行更生方案,為提高清償成數,盡最大還款誠意,有延長清償期間之必要。││2、清償方式:債務人於每期(即每月)之30日前,將每期應清償之金額,按已確定││債權表中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貳、更生方案履行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應清償總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以更生方│第1-95期(以│第96期(以應│││││案清償總額│每期還款金額│清償總額債權│││││乘以債權比│9,000元乘以│總額扣除前95│││││例)│債權比例)│期已清償數額│││││││計算)│├──┼────────┼─────┼─────┼──────┼──────┤││匯誠第一資產管理││││││1│股份有限公司│20,266│7,587│79│8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2│公司(苗栗分行)│176,697│66,149│689│694│├──┼────────┼─────┼─────┼──────┼──────┤││花旗(臺灣)商業││││││3│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3,194│222,070│2,313│2,33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4│有限公司│160,904│60,237│627│67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股份有限公司│226,166│84,668│882│878│├──┼────────┼─────┼─────┼──────┼──────┤││台灣美國運通國際││││││6│股份有限公司│104,410│39,087│407│42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7│股份有限公司│437,208│163,675│1,705│1,7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股份有限公司│378,403│141,660│1,476│1,440│├──┼────────┼─────┼─────┼──────┼──────┤││永瓚開發建設股份││││││9│有限公司│177,147│66,317│691│67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10│公司臺灣北區電信│7,623│2,854│30│4│││分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11│公司│12,425│4,651│48│9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12│公司│13,475│5,045│53│10│├──┼────────┼─────┼─────┼──────┼──────┤││││││││總計││2,307,918│864,000│9,000│9,000│├──┴────────┴─────┴─────┴──────┴──────┤│參、備註││一、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悉依本院99年3月2日編造之債權表計算。││二、債務人應於本件更生裁定確定後,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三、裁定確定後,本院將寄發確定證明,屆時請各債權人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有主動聯繫債權人繳款方式之義務,如屆時債務││人無法順利聯繫各該債權人,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卷內均有各債權銀行代理人之││聯絡資料。│└─────────────────────────────────────┘附件二:更生事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4、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5、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7、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