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先後於民國95年9月4日、95年10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臺灣新生報全國版廣告2份在卷可稽。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泰原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東頭份分行│95年8月15日│20,500元│0000000││├──┼─────────┼─────────┼───────────┼────────┼────────┼──┤│002│ 陳昱廷 │新竹商業銀行苑裡分│95年8月25日│100,000元│0000000│││││行│││││├──┼─────────┼─────────┼───────────┼────────┼────────┼──┤│003│沛鑫半導體工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頭│95年8月25日│252,812元│0000000││││有限公司│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