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又被告於警詢時業已自白犯罪,且經查證確係其本人所犯無誤,本院因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賴邦元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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