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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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6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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