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5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02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4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按每月新台幣15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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