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秉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00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謝秉程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2年7月3日死亡,此有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
1份可考(見本院卷第8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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