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
452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亦設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此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方明利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言詞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爰依前揭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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