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鈺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鈺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鈺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8月21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2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至24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7年8月21日之前;又附表編號3、10、2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2、4至9、11至21、23至2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黃鈺祥提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及附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受刑人黃鈺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21日│107年3月28日│107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15號│年度毒偵字第900號、10│年度毒偵字第987號││││7年度偵字第273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66號│107年度訴字第443號│107年度訴字第442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訴字第43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8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嘉義地││││確定││方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41號│107年度訴字第443號│107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訴字第4301號)││││├────┼───────────┼───────────┼───────────┤││判決│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1.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3.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4.編號14至1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5.編號19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6.編號23至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4月7日│107年5月14日│107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68號│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年度毒偵字第1333號、10│││││7年度偵字第434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1號│107年度訴字第469號│107年度訴字第5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8月28日│107年9月2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1號│107年度訴字第469號│107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8日│107年10月3日│107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1.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3.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4.編號14至1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5.編號19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6.編號23至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施用第一級毒品││││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日│107年1月30日│107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333號、10│年度毒偵字第630號、10│年度毒偵字第630號、10│││7年度偵字第4349號│7年度偵字第2188號│7年度偵字第218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93號│107年度訴字第502號│107年度訴字第5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8日│107年10月4日│107年10月4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93號│107年度訴字第502號│107年度訴字第502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23日│107年10月24日│107年10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1.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3.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4.編號14至1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5.編號19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6.編號23至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14日晚間10時│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30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年度毒偵字第1311號、10│年度毒偵字第1311號、10││││7年度偵字第5005號│7年度偵字第500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695號│107年度訴字第633號│107年度訴字第6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695號│107年度訴字第633號│107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25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1.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2日│107年1月4日│106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893號│年度偵字第1472號、107│年度偵字第1472號、107││││年度偵字第1826號│年度偵字第182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4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4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9日│108年4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1.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3.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4.編號14至1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5.編號19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6.編號23至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初某日上午│107年1月初某日在前次│107年1月14日││││販賣後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472號、107│年度偵字第1472號、107│年度偵字第1472號、107│││年度偵字第1826號│年度偵字第1826號│年度偵字第182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9日│108年4月9日│108年4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1.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3.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4.編號14至1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5.編號19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6.編號23至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2日下午3時│107年4月24日下午2時│107年4月29日│││51分許│5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009號、107│年度偵字第4009號、107│年度偵字第4009號、107│││年度偵字第4163號│年度偵字第4163號│年度偵字第416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第608號│107年度訴第608號│107年度訴第6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第608號│107年度訴第608號│107年度訴第608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1.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3.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4.編號14至1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5.編號19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6.編號23至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編號│22│23│24│├────────┼───────────┼───────────┼───────────┤│罪名│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受│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販賣第一級毒品│││傷│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5年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30日│107年5月間某日│107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08號│年度偵字第5196號、108│年度偵字第519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10號│年度毒偵字第51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交簡字第518│108年度訴字第264號│108年度訴字第26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9日│108年8月8日│108年8月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交簡字第518│108年度訴字第264號│108年度訴字第264號││││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25日│108年8月31日│108年8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1.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3.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4.編號14至1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5.編號19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6.編號23至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