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緩刑貳年」之記載,應更正為「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緩刑貳年」之記載,應更正為「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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