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6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8
年度司促字第536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
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
8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12,875元,逾其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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