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本院苗栗簡易庭95年度苗小字第3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
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苗栗簡易庭所為95年度苗小字第37
9號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於其聲明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有其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未遵期補具上訴理由書,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9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 張淑芬
法官吳振富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