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2年5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5月20日起至132年5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2年5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共計5,400,000元:
(一)第一筆借款金額為2,600,000元,期限係自92年5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如未按期清償,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另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應另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95年12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2,270,574元,及自95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1%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
(二)第二筆借款金額為2,900,000元,期限係自92年5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如未按期清償,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另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應另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95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2,512,755元,及自95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1%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
(三)上開二筆借款,迭經聲請人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2件、約定書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1件等文件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業已於96年4月3日通知相對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復於96年4月10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相對人逾期迄今並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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