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六月下旬至九十五年八月三日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五七號、第二三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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