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家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74號
107年度家上字第75號上訴人 王碧榕
王琦榕 王繡榕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錦榕 被上訴人 黃幼惠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法律扶助)複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蒲純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共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莊俊華法官施介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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