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2年及3年10月之總和。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芷瑜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6/06/22│106年8月間晚上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421號│第461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11號│107年度侵訴字第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11/21│108/03/19│├───┼────┼──────────┼──────────┤│││││││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11號│107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判決│││││├────┼──────────┼──────────┤││判決│106/12/19│108/04/18│││確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