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呂秀鳳 相對人 李宗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同法第92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3月6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4分之3,餘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8年6月20日以108年度上字第116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因相對人提起上訴而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情形,本院於108年8月30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於108年9月4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可佐,惟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108年度聲字第214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由聲請人於107年9月12日預納。│├────────┼───────┼──────────────┤│電子列印謄本│2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9月11日預納。││├───────┤│││40元│││├───────┼──────────────┤││4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10月1日預納。││├───────┼──────────────┤││14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10月2日預納。│├────────┼───────┼──────────────┤│地籍圖謄本、土地│1,75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12月17日預納││勘查複丈費││。│├────────┼───────┼──────────────┤│小計│21,206元││├────────┴───────┴──────────────┤│第二審│├────────┬──────────────────────┤│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由相對人於108年4月12日預納。││├───────┼──────────────┤││18,744元│由相對人於108年5月21日補繳。│├────────┼───────┼──────────────┤│戶政規費│15元│由聲請人於108年3月27日預納。│├────────┼───────┼──────────────┤│電子列印謄本│40元│由聲請人於108年5月1日預納。││├───────┼──────────────┤││40元│由聲請人於108年6月5日預納。││├───────┤│││60元││├────────┼───────┼──────────────┤│小計│28,979元││├────────┴───────┴──────────────┤│說明:││1.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1,206元,聲請人負擔4分之3,相對人則負擔4分││之1,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賠償5,302元(計算式:21,206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8,979元,係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賠償155元(計算式:15+40+40+60)。││3.綜上,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賠償之訴訟費用為5,457元(計算式:5,3││0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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