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上訴人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楊賜偉 被上訴人 段人 鳯被上訴人 段人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3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 段人傑 於民國103年3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 段人鳯 、段人英業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節,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經核均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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