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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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雲明選任辯護人潘仲文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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