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67號上訴人 陳進榮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被上訴人 蘇瑞興 上列被上訴人因100年度審自第6號竊盜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2年8月20日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邱明弘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