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三號
原告聖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詹瑞展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貳仟零陸拾叁元,折合銀圓貳佰零玖萬零陸佰捌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零玖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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