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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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74號原告 蔡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