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陞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2日│104年10月2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2322號│1035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豐簡字第530號│105年度簡字第167號││事實審├──┼─────────────┼─────────────┤││判決│104.12.10│105.2.4│││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豐簡字第530號│105年度簡字第167號││判決├──┼─────────────┼─────────────┤││確定│105.1.4│105.3.16│││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