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88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小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支付命令如需公示送達,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對債務人之合法送達,必需依公示送達程序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前述說明,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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