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3號、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秋玲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于智勇
2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潘同乾 選任辯護人 李志澄 律師
林國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號、第194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劉家祥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