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3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3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30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聖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2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聖紘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四氫大麻酚煙草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1行關於「大麻」之記載應更正為「四氫大麻酚」、第4行關於「大麻煙草」之記載應更正為「含有四氫大麻酚之煙草」、第7至8行關於「因違規停車而為警盤查,經得曾聖紘同意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毒品1小包」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因違規停車而為警攔停盤查時,主動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員 張耿僑 坦承前開持有毒品犯行而受裁判,並當場扣得前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煙草1小包(驗餘淨重0.3635公克)」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項應補充「查:被告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員張耿僑知悉前,主動坦承其持有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煙草之犯行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規定,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國民身心健康之危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其行為誠值非難,惟念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及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中 簡易庭 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斯股
106年度偵字第32882號被告曾聖紘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聖紘明知大麻屬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9日20時許,在雲林縣麥寮鄉某廟宇內,自綽號「 小陳 」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無償受讓大麻煙草1小包(驗餘淨重:0.3635公克)。嗣於106年9月9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與漢口路口,因違規停車而為警盤查,經得曾聖紘同意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毒品1小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聖紘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屬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同意搜索證明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包(驗餘淨重:
0.3635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證。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包(驗餘淨重:
0.3635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檢察官黃裕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壽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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