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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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瑞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