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家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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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家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贈交付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曹依立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姜樹智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五樓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李麗霞 律師 李元德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遺贈交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十五萬零二百十九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十日內補正,經載明於審判筆錄可。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遠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