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鴻駿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嫌及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嫌,業據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查獲照片二十四幀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槍枝二支、制式卡賓槍子彈十一顆及改造子彈六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具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刑鑑字第○九三○○二四三七二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足參,復有如附表所示之工具扣案足憑,堪認犯罪嫌疑重大,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理由,而被告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檯夾│乙組││├───┼───────────┼────┼──────────┤│二│電鑽│乙支││├───┼───────────┼────┼──────────┤│三│烙鐵│乙支││├───┼───────────┼────┼──────────┤│四│熱熔槍│乙支││├───┼───────────┼────┼──────────┤│五│銼刀│三支││├───┼───────────┼────┼──────────┤│六│尖嘴鉗│乙支││├───┼───────────┼────┼──────────┤│七│老虎鉗│乙支││├───┼───────────┼────┼──────────┤│八│榔頭│乙支││├───┼───────────┼────┼──────────┤│九│鋼鋸│二支││├───┼───────────┼────┼──────────┤│十│鉗子│乙支││├───┼───────────┼────┼──────────┤│十一│剪刀│乙支││├───┼───────────┼────┼──────────┤│十二│游標尺│乙支││├───┼───────────┼────┼──────────┤│十三│鋼尺│乙支││├───┼───────────┼────┼──────────┤│十四│鋼管│四支││├───┼───────────┼────┼──────────┤│十五│磨石│乙塊││├───┼───────────┼────┼──────────┤│十六│鉛塊│乙塊││├───┼───────────┼────┼──────────┤│十七│砂紙│乙張││├───┼───────────┼────┼──────────┤│十八│砂輪鑽頭│二組││├───┼───────────┼────┼──────────┤│十九│子彈盒│乙個││├───┼───────────┼────┼──────────┤│二十│鑽頭│二支││├───┼───────────┼────┼──────────┤│二十一│螺絲板手(公、母)│二組││├───┼───────────┼────┼──────────┤│二十二│熔絲│乙捲││├───┼───────────┼────┼──────────┤│二十三│底火│一百顆││├───┼───────────┼────┼──────────┤│二十四│改造點二二子彈成品│一顆│不具殺傷力│├───┼───────────┼────┼──────────┤│二十五│改造點二二子彈半成品│一顆│不具殺傷力│├───┼───────────┼────┼──────────┤│二十六│玩具槍彈殼│三十八顆│不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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