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智庫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