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49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4900號抗告人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停字第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㈠本件相對人所為處分內容為應補繳紙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44,773,719元,所欲執行者為金錢,是抗告人所稱因原處分之執行所受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回復,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抗告人所稱其商譽受損及市場客源流失暨公司營運將有所影響云云,縱屬實在,亦無不能以金錢賠償之情事,是本件自無「難於回復之損害」之可言,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㈡抗告人雖稱:另件即,抗告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本院業以96年度裁字第3852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基於平等原則,本件自應准予停止執行云云。惟查,相對人95年3月29日環署基字第0950024836號行政處分,抗告人曾二次聲請停止執行,第一次聲請,原審以95年度停字第3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95年度裁字第1710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抗告人再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本院始以96年度裁字第3852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
相對人95年3月29日環署基字第0950024836號行政處分,與本件96年1月25日以環署基字第0960007370號行政處分,係屬不同案件,不惟其查處時期及基礎事實均不同,即關於營業量的認定,相關「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亦因修定而有不同。尤其抗告人之營業狀況,根據第1082期商業週刊之報導,抗告人連續數年營收達6億元,為亞洲最大塑膠杯廠,且其資本額達3億多元,可見抗告人營業額甚高,營業績效良好,資力應屬充裕,衡情自不致因繳交系爭清理費而導致公司倒閉,進而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次查相對人命抗告人補繳系爭費用,係為建立廢棄物強迫回收之政策,僅屬一種公課之義務,並非處罰性質,當不致因此影響抗告人之商譽,亦不致因此造成抗告人無法營業之損失,是以聲請意旨謂原處分之執行將使其商譽及營業嚴重受損,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乙節,亦屬無據等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之經營,非如相對人所稱營業量甚高,因景氣不佳,公司呈虧損狀態,原處分之執行,將造成抗告人難以回復之損害。又「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之修法,無礙正繫屬於原審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7號廢棄物清理事件,抗告人之訴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基於平等原則,原處分應與本院96年度裁字第3852號裁定意旨一致,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另原裁定並未對抗告人之營業額每況愈下之情形加以審酌,即認定繳納處理費,不會對公司經營造成困難,顯然違誤,況抗告人並非不繳處理費,僅對原處分之適法性有爭議,待判決裁定後仍須繳交處理費,不會造成國家公法債權無法受償之風險,更遑論停止執行會對公益有任何重大影響云云。
四、本院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足見聲請停止執行,須因執行而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之情形,或雖得以金錢賠償,但依損害之性質、態樣等如僅以金錢賠償,於社會一般觀念不能謂已填補之情形而言。經查,抗告人不服原處分,業已提起行政訴訟,目前由原審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07號審理中,此與本院96年度裁字第3852號裁定以原處分(即相對人95年3月29日環署基字第0950024836號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業經原審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29號判決撤銷,而認其訴在法律上並非顯無理由已有不同,抗告人雖提出91年至96年之損益表,主張其96年營業額較91年營業額減少,且呈現逐年虧損狀態云云,然抗告人並未提出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其他財務報表供參酌,又依相對人於原審法院所提出之商業週刊1082期(97年8月)之報導,抗告人連續數年營收達6億元,為亞洲最大之塑膠杯廠等情,自難僅憑上揭損益表,即認抗告人上該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審法院以抗告人連續數年營收達6億元,且其資本額達3億多元,認抗告人營業績效良好,資力應屬充裕,不致因繳交系爭清理費而導致公司倒閉,進而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等情,尚非無據,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違誤,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育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