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本件支命令之原因事實為何?若係基於票據關係,請 陳明 是否已對債務人為提示及何時提示。
二、若係基於其他原因事實,請陳明並說明利息計算之基礎。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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