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梁瑜祥 )即 魯味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完整正確之名稱(公司或獨資商號?),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梁瑜祥)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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