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87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48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487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防部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與訴外人 鄭素英 皆為訴外人前國防部情報局派南海游擊司令及金門情報站長 王盛傳 之合法配偶,王盛傳於民國45年6月因公殉職後,聯勤總部分別以執字158號與0046號核發上訴人與鄭素英撫恤金15年在案,至就眷舍分配僅鄭素英申請並獲配板橋市○○路○段力行新村7、8號(即現板橋市○○路○段力行新村力行1巷14、16號)眷舍(下稱系爭眷舍),且領有居住證,後鄭素英將該居住證與系爭眷舍交付上訴人使用。嗣被上訴人陸軍第六軍團執行「力行文和新村改遷建為健華營區」案(下稱力行改遷建案),以板橋力行新村遺族眷舍分配名冊所載名義人鄭素英為辦理改建遷建申請補助之對象。上訴人向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申請准其承購力行改遷建案新興建之住宅並給予輔助購宅款,國防部軍備局以96年6月5日昌易字第0960010545號函(下稱原處分)回覆上訴人略以查無上訴人眷籍建檔資料等語,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不受理,遂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案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主張59年間以鄭素英為遺族代表獲得分配系爭眷舍,隨後即將居住證交由上訴人持有,並由上訴人居住,且期間曾由鄭素英持居住證辦理換發手續,新居住證經註明主眷為上訴人之長子 王國立 居住後核發,故系爭眷舍事實上居住人為上訴人並提出板橋力行新村遺族眷舍分配名冊、收據、證明書、戶籍謄本、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催繳通知書等件為證。然查,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之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茲依上訴人上揭主張可知,上訴人對其並未領有主管機關或所屬權責機關所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均未予以爭執。至上訴人所提出之上揭板橋力行新村遺族眷舍分配名冊所載主眷姓名為「鄭素英」,並非上訴人或上訴人之子王國立;另依上訴人所提上揭其他資料,其中之收據1紙,其內僅載明「收到力行新村7、8號居住證1份」等語,亦無從證明系爭眷舍之原眷戶確為上訴人;另戶籍謄本及自來水費催繳通知單,固載有上訴人設籍地址及用水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力行1巷14號,然此至多僅能證明上訴人曾居住上揭地址,尚不足證明上訴人即係系爭眷舍之原眷戶。又鄭素英所以獲配系爭眷舍,係因鄭素英具備遺眷身分,依法提出申請分配眷舍並經聯勤留守業務署審查核定准予配住眷舍等情,據被上訴人 陳明 在卷,復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令暨板橋力行新村遺族眷舍分配名冊及貼有鄭素英照片之陸軍眷舍居住憑證等附卷可參,自堪信為真正等,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不備理由,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本件係上訴人而非其子王國立對被上訴人為申請,王國立是否有居住憑證,與上訴人是否為原眷戶無涉,何況上訴人並未提出以王國立為權利人之居住憑證,自不能以其有主張王國立有居住憑證而指摘原判決未予調查有違法,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黃秋鴻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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