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23號原告 詹子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
8月22日108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108年度救字第4號卷末)。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