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48號
原   告  謝明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家毓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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