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
分之3)及同小段1053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及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辦理分割
登記時申請人提出之所有資料。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 葉周金玉 於地政事務所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及被繼承人葉周金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被繼
承人葉周金玉之遺產清冊。
四、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