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554號
原   告  王朝斌
被   告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台北市○○區○○○路○段
三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段○○
○號三樓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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