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210元,及其中新臺幣43,969元,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