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右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苡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36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

法官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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