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林鎮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10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利率8%,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剩餘債權為:信貸164,084元,總債權金額為164,084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均未繳款,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