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輔宣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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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9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本件聲請人請求裁定相對人乙○○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聲請人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非訟,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