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

債權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檢察長 張春暉

代理人檢察事務官楊灥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0000-000000B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0000-000000B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