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育銘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91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育銘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13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3日確定,112年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110年度扣保字第108號),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卓育銘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13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0號駁回再議,於111年1月3日確定,並於112年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現金3萬元,係被告上開犯行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89頁),有臺中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可參(見偵卷第97頁,110年度扣保字第108號),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附表編號犯罪所得(新臺幣)扣案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3萬元110年度扣保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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