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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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全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73號聲請人 林宜萱 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游淑君 律師 陳若宜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瑜 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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