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夏荻 被告 陳勁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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