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張淑婷 被告 陳勁廷
張鳳妹 李傑智
謝婉均 被告 葉宸維 上1人法定代理人 葉韋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陳勁廷、張鳳妹及依民法負賠償之人即被告李傑智、謝婉均、葉宸維,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